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多样: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指的是行为人使用通过非法手段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获取财物的行为。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可能在卡面信息、磁条信息等方面与真实信用卡存在差异,但足以欺骗商家或者金融机构。

其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例如,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收入证明等材料来申领信用卡,然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

再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可能由于过期、被银行注销等原因而作废,但犯罪人仍然使用这些已经失去效力的信用卡获取财物。

另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是常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这包括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

最后,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信用卡使用方式的多样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打击犯罪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