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同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要获得假释,首先犯罪分子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服从监狱的管理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犯罪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改过自新的决心。
同时,还需证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服刑表现、个人经历、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对于一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的犯罪分子,相对来说更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但是,存在一些限制情形。累犯不得假释。累犯通常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这类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较大,因此不给予假释机会。
另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不得假释。这些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这类犯罪分子严格限制假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总之,假释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也要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在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