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通常包括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首先,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获取供述。比如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殴打、电击等恶劣手段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在排除之列。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是在受到强迫、恐吓等情况下作出的陈述,那么这些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

再者,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例如,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获取的物证,若无法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补正或者解释其合法性,就应当被排除。

此外,通过非法监听、非法诱惑侦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并非单纯地否定证据,而是为了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一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当排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