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移送管辖等。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是确定刑事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进行审判的制度,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移送管辖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准确确定审判管辖,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的审判管辖规定也有助于避免管辖权的争议和冲突,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管辖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