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通常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意味着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查清,没有疑点和模糊之处。这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及主观状态等方面。
“证据确实”主要指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即证据本身是真实可靠的,不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
“证据充分”则要求证据的量能够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仅要有定罪的证据,还要有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有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证据,还要有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不是无端的猜测或者想象,而是基于理性和常识的怀疑。例如,在证据中存在矛盾或者无法解释的漏洞,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立案阶段,只需要有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即可;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时,则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确立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