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当负责送达诉讼文书的人员前往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居所,试图向其直接交付相关文书,然而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通过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以此完成送达程序。

留置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随意因为受送达人的拒绝签收而无法完成送达,可能会导致诉讼进程的拖延,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比如,邀请的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送达回证的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同时,留置送达的地点一般应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如果受送达人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确的,则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送达方式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电子送达等新型方式逐渐得到应用,但留置送达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在保障受送达人知情权的同时,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留置送达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