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多种情形可能导致延期审理。

首先,当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时,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这些工作,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新的关键证人的出现或者新的物证的发现,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延期审理是必要的。

其次,如果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那么法庭通常会同意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再者,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况也会导致延期审理。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如果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回避申请,并且得到法庭的认可,那么在新的审判人员确定之前,案件需要延期审理。

另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而未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会延期审理。因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是为了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