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缓刑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累犯的构成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由于缓刑并未真正执行原判刑罚,所以有过缓刑经历的人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累犯构成的关键要素。
从法律的目的和逻辑来看,缓刑的设置是为了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改过自新机会,同时也是基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等综合考量。而累犯制度则是为了对那些具有较高再犯罪风险、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和预防。
总之,有过缓刑经历的人不被认定为累犯,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