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再犯罪一般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然而,缓刑并非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形。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结束后再犯罪,通常不认定为累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续再犯罪,就有可能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另外,判断是否构成累犯,还需要综合考虑前后犯罪的性质、时间间隔、刑罚轻重等因素。法律对于累犯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旨在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平正义。

例如,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实施了抢劫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所以第一次犯罪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第二次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了抢劫罪,那么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此时若再次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

总之,缓刑结束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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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