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是审前羁押。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它与审前羁押有着明显的区别。审前羁押指的是在法院审判之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首先,它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减少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保障其基本权利。其次,取保候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诉讼活动,不会因为被羁押而导致案件的拖延。

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同时,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与审前羁押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是否审前羁押(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