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期间,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拘留所是对违法人员实施拘留处罚的场所。而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拘留所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意味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对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取保候审后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会再次犯罪或者干扰案件的侦查、审判等。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允许取保候审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治疗。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被批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即使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