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算超期羁押。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则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取保候审与羁押有着本质的区别。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而羁押通常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超期羁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自由,同时通过保证人和保证金等方式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它与超期羁押这种违法的羁押行为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