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捕期间是有可能进行取保候审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拘捕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种情况下,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向相应的机关提出,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拘捕期间能否进行取保候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