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当日通常不作为羁押日。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羁押有所不同。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取保候审当日一般不被视为羁押日。这是因为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来说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只是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如果在取保候审之前存在被羁押的情况,那么羁押的期限会从被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而取保候审开始后,这段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总之,取保候审当日不作为羁押日,这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确定的,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取保候审当日是否为羁押日(0)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