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病人是否能取保候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仅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这一情况来决定。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抑郁症病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其可以或不可以取保候审。首先需要评估抑郁症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对犯罪行为和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如果抑郁症病情严重,导致当事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严重影响其认知和行为能力,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有可能会被准予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抑郁症并不严重,或者虽然患有抑郁症,但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或者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可能,那么即使患有抑郁症,也不太可能被取保候审。

在判断抑郁症病人是否能取保候审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等多种因素。还会参考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评估意见,以确定抑郁症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

总之,抑郁症病人能否取保候审不是简单地取决于疾病本身,而是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估和判断。

抑郁症病人能否进行取保候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