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年满十六周岁,精神和智力正常的自然人具备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资格。在判断自然人是否构成此罪时,重点在于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

比如,某人故意虚构合同标的、伪造合同文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以骗取对方财物,并且在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逃匿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其次,单位也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需要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通常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诈骗行为,并且所获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

在实践中,判断单位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审查单位的设立目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单位是否具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等。如果单位只是被个人利用来实施犯罪,或者单位设立就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那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追究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况,多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也需要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来确定犯罪主体的责任。

总之,认定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主观意图、实施的行为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