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

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多种情形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首先,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是常见的原因之一。例如,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诉讼时效也可能导致不予受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仍会受理案件,只是如果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原告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某些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不应由民事诉讼受理。还有一些纠纷,如单位内部的劳动纠纷等,也有特定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另外,重复起诉也是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如果当事人就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再次起诉,且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法院会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法院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立案规定不予受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