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偷盗罪(盗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对象等情节来确定。一般而言,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盗窃罪既遂的量刑,首先要看盗窃的数额。“数额较大”,一般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这个数额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盗窃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即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数额之外,盗窃的次数、手段、对象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此外,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量刑则可能会偏重。
总之,刑法对于盗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