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纠集者一般不算在被纠集的人数之内。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在认定聚众斗殴的人数时,纠集者通常不被计算在被其纠集的人员数量之中。

纠集者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着发起、组织或者策划的关键作用。其行为的性质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被纠集者有所不同。被纠集者往往是在纠集者的鼓动、召集等行为下参与到聚众斗殴之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重点在于考察斗殴行为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以及参与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纠集者因其主动的组织、策划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在犯罪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具体的量刑幅度,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斗殴的起因、双方的人数对比、使用的工具和手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如果纠集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纠集者在聚众斗殴中表现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将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总之,在聚众斗殴罪中,对于纠集者和被纠集者的认定和处理,都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量。

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