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缓刑的不是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缓刑并非实际执行刑罚,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非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
缓刑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通过考察其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需要实际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相比之下,累犯由于其之前已经有犯罪经历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较短时间内再次犯罪,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高,法律对累犯在量刑等方面会有更严格的规定。
总之,判决缓刑的不能被认定为累犯。这是基于法律对累犯和缓刑的明确规定以及两者的不同性质和目的所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