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仍然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故意包含对行为违法性的明知以及对转让行为本身的主观决意。
更为重要的是,此罪通常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期望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这种牟利的目的可以表现为直接获取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获取利益,例如换取其他的经济好处或者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然而,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合法批准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仍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行为的背景、转让的方式和价格、获取的利益形式等。例如,如果转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的正常价值,或者转让后行为人获得了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特殊待遇或机会,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的重要依据。
总之,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以牟利为目的是两个关键的构成要素,缺一不可。准确认定这两个要素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