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况下,可以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下,嫌疑人可能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首先,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身体状况无法承受羁押,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此时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生命健康,可能会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其次,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对妇女和婴幼儿的特殊保护,通常会选择监视居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羁押可能会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婴幼儿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再者,当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时,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也可能会对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
另外,如果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比如案件涉及的证据还需要进一步收集,或者需要通过监视居住来观察嫌疑人的行为以获取更多线索等,也会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不能在羁押期限内结案的,为了保证案件的继续办理,同时避免超期羁押,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