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其必须是故意的心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会对土地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仍然积极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同时,此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所谓“牟利”,是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种牟利的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并非出于牟利目的,比如因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合理调整等,一般不构成此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故意”和“牟利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通过行为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方式、交易价格、获得的收益以及其在转让前后的言行等方面来考量其主观心态。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对相关法律法规是明知的,并且在交易中获取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或者其转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和投机性,那么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和牟利的目的。
总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以牟利为目的,这两个要素对于准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障法律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