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环保等部门。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罚没财物而故意予以私分。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罚没财物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将罚没财物分配给单位的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私分的罚没财物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同时,如果私分罚没财物是为了单位的集体福利,且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也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