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检举和自己有关的犯罪,一般不算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情形。然而,犯人检举和自己有关的犯罪,通常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这是因为,所谓的立功应当是指向他人的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价值的帮助。而对于自身所涉犯罪的检举,往往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部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将这种对自身犯罪的坦白或陈述也认定为立功,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出现偏差,甚至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规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试图通过夸大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检举,以期望获得立功的认定从而减轻处罚。但法律在这方面有明确的界限和判断标准,以确保公正和准确的司法裁决。

当然,具体的判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中,同时提供了一些与该犯罪相关但此前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情节或线索,并且这些情节或线索对于案件的侦破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这也不等同于立功。

总之,犯人检举和自己有关的犯罪,一般不被认定为立功,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严谨,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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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