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一般是可以开无罪证明的。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有多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显然是无罪的,可以开具无罪证明。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而不被起诉,从法律意义上讲,其也未被认定为有罪,通常可以开具无罪证明。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也是可以开具无罪证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开具无罪证明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可能会在审查相关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后,为当事人开具无罪证明;而有些地区可能会对某些类型的不起诉情况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总之,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通常有权申请开具无罪证明,但最终能否成功开具,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