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旨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而逃避法律制裁。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构成此罪。
这一罪名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因为他们身负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应当保持廉洁性和公正性。对其财产来源的明确要求,有助于监督和约束其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例如,某政府官员拥有多处房产、大量奢侈品及巨额存款,但其正常工资收入无法合理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经调查又无法确定其获取财产的合法途径,此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准确认定主体,才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