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其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一般指的是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比如,行为人毫无缘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或者因一些微不足道的琐事而对他人大打出手。而“情节恶劣”通常表现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多人造成伤害后果、引起公愤等。
其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可能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追逐、拦截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等。辱骂他人,是指使用侮辱性的言语对他人进行攻击。恐吓他人,是以威胁、要挟等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判断是否“情节恶劣”,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方式、次数、对象、后果等因素。
再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财物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取得财物。“任意损毁”,指的是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和依据地损坏公私财物。“占用”,则是未经许可而长期或者暂时使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比如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财物价值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人员较多的场所。起哄闹事,可以是通过大声喧哗、吵闹、制造混乱等方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营业、交通堵塞、人员恐慌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