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打人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他人打人的行为,教唆者虽未直接实施打人的行为,但其通过教唆的方式,引起了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并促使被教唆者实施了打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
在教唆他人打人的情形中,教唆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导致被教唆者实施打人的犯罪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被教唆者在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打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从而影响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处罚。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例如,甲教唆乙去殴打丙,乙接受教唆后对丙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丙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都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教唆他人打人属于共同犯罪,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法律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