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形式。

首先,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往往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或者稳定收益,吸引公众投入资金,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房产销售业务或者相关保障。

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也可能被用于非法吸收资金。例如,打着林权转让的幌子,承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获得高额回报,却没有实际的林业经营和收益。

对于一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真实内容的情况,比如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看似是正常的商业交易,实则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手段。

在金融领域,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骗取公众的信任和资金投入,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有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利用投资者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不了解和对高收益的追求,非法吸收资金。

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以保险业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新兴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此外,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传统金融业务,如果被滥用,没有真实的业务和收益支撑,也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途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等名义,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和生活保障。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轻重。公众在进行投资和理财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