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不批准逮捕后的继续侦查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如果案件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不批准逮捕后的继续侦查期限,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几个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