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处。
拐卖妇女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而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则是在拐卖妇女这一犯罪基础上更为恶劣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犯罪嫌疑人既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又强奸了被拐卖的妇女,应当对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的刑罚。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尊严,通常会被从严惩处,以体现法律对这类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