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判断该罪行成立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我国,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对数额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数额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时,应当包括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本身的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合同诈骗导致被害人支付的额外费用、失去的预期收益等。但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不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累计计算诈骗数额。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数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这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
总之,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