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后再犯罪一般不属于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首先,累犯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以上。而拘役是一种短于有期徒刑的刑罚方式。
其次,累犯要求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再犯罪。如果前罪只是被判处拘役,不符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前提条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拘役后再犯罪不属于累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再次犯罪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法律对于任何犯罪行为都会根据其具体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犯罪前科(包括曾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再次犯罪,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也会考虑其前科情况,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总之,拘役后再犯罪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累犯,但犯罪行为本身仍将依法受到惩处,并且前科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