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客观行为、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而侵占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其次,犯罪对象有所差异。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物通常是基于职务关系而由行为人经手、管理的。而侵占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再者,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公司的经理利用其审批财务支出的权力,将公司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最后,犯罪目的也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而侵占罪的犯罪目的则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举例来说,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其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的一笔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这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如果某人在路边捡到他人遗忘的贵重物品,在失主前来索要时拒不归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总之,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虽然都涉及非法占有财物,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