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往往有较大可能被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这类刑罚相对较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的性质是否恶劣、是否有累犯情节、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等。
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考虑,通常也会允许取保候审。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上述条件进行综合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