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可以考虑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这类刑罚本身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适用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个人品行、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特殊身体状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单纯依据上述条件机械判断,而是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