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相对自由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防止其逃避诉讼。如果确有必要离开,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做能够保障执行机关随时与被取保候审人取得联系,了解其最新情况。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义务,保证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干扰证人作证会破坏司法公正,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妨碍案件的查明和真相的揭示。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