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聚众赌博罪。

聚众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其构罪的金额标准,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抽头渔利指的是从赌博活动中获取的非法利益。当这种非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 元时,就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罪。

其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赌资是指参与赌博者用于赌博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一旦累计达到 5 万元的标准,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再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这里的人数是指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总数,不论其在一次赌博中还是多次赌博中累计达到 20 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情况也构成聚众赌博罪。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国内的法律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跨境法律问题,性质更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聚众赌博罪,不仅仅依据金额和人数,还会综合考虑赌博的方式、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即使在某些情况下,金额或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赌博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总之,聚众赌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打击。

聚众赌博金额多少构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