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这一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比如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此外,还包括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等。“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经营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来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避免不当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法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和解释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