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予以立案追诉。

在河南省,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达到立案标准:

首先,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情形之一,就会被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传统的实体赌场,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的网络赌场。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的开设赌场方式也不断出现,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防止赌博活动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社会治安问题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和处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总之,开设赌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企图通过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河南省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