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参与人。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主体范围相对较广泛。
首先,投标人是常见的主体之一。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符合投标条件的自然人。当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串通投标罪。
其次,招标人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串通投标罪。
此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参与人也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招标代理机构,其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招标人相互串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大小、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种因素。
总之,无论是投标人、招标人还是其他相关参与人,只要其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