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一般是五千元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通常为五千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包括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不能仅仅依据数额这一单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范围对应的刑罚幅度也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即使数额未达到五千元以上,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等等。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但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五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