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也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伪造重大案件的重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因毁灭、伪造证据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或者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等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设立此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司法公正。诉讼代理人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角色,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干扰诉讼活动。对于触犯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