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或者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从假药的危害程度来看,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其次,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也应当立案追诉。
需要指出的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需要考虑假药的成分、性质、用途、使用对象、使用方法等多种因素。例如,某些假药虽然成分不明,但针对的是重病患者或者是婴幼儿等特殊群体,那么其危害性就可能更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不仅要依据上述立案标准,还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相关执法部门会通过对假药的检验检测、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调查取证等方式,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旨在严厉打击这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任何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