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人数的确定,是以实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数量为依据。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人数的确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对于拐卖人数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拐卖”行为的对象数量。
首先,要清晰界定什么构成“拐卖”。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拐卖行为。
在确定人数时,应当以实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个体数量为准。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涉及多名妇女、儿童被拐卖,那么每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应单独计算。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拐卖了两名妇女和一名儿童,那么拐卖人数应认定为三人。即使这些被拐卖的人员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拐卖,也不能将其合并计算为一人。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每次拐卖的人数都应分别计算,最终累计确定拐卖的总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犯罪的情况,如果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对于他们所拐卖的人数,应当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参与拐卖的人数来分别确定。
总之,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人数的确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认定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准确、公正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