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下几种情节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赌博罪:

首先,聚众赌博是常见的构成赌博罪的情形之一。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具体表现为: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其次,以赌博为业也是构成赌博罪的重要情形。这意味着行为人将赌博作为其主要的经济来源,长期、稳定地从事赌博活动,而非偶尔参与赌博。判断是否以赌博为业,需要综合考虑其赌博的频率、持续时间、赌资金额、盈利情况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的娱乐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如亲友之间在节日期间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等,不应认定为赌博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赌博罪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同时,对于赌博犯罪的打击,既要依法严厉惩处,又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只有在明确了这些关键要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

具备什么情节构成赌博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