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名。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主体为了获取贷款,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具体而言,“欺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等。
构成骗取贷款罪,不仅要求有欺骗手段,还需要满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重大损失”,通常是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比如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或者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有所不同。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重点在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秩序的破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欺骗手段的性质和程度、造成的损失和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总之,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