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
首先,强迫劳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客体来看,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更是其进行正常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权利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享有的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这里的“暴力”指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拘禁等伤害其身体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威胁”包括对劳动者及其亲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进行精神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指采用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如不准外出、限制通讯等。其二,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招募”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强迫劳动的人招集劳动力;“运送”是指使用交通工具等将被强迫劳动的人输送到强迫劳动的场所;“其他协助行为”包括为强迫劳动的人提供场所、工具等帮助的行为。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只有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构成强迫劳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