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其次,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
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因不了解判决、裁定的内容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不构成本罪。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例如,被执行人明明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却通过各种手段将其隐匿、转移,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